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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培育、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公园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培育和管理。

第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布局、风格、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同意前,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标界立桩,并按照规定使用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四)刻划或者涂污树木、岩石、文物古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六)违规排放废气、废水、生活污水,乱倒垃圾、废渣、废物以及其他污染物;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封闭区域;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十三)违规停放车辆;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森林公园内禁止游泳、垂钓、捕鱼的水域,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划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风景资源、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档,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设置保护设施和宣传教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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