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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失火殃及无辜,依法这样赔

时间:2022-11-17  【转载】

电瓶车上楼充电引发火灾 业主赔偿邻居损失

  周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住在江北区某小区某栋29层房屋内。2020年4月,周某购买了一辆代步用的电瓶车,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内,没电的时候将车辆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7日,周某使用电瓶车时发现车没电了,便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当天没有给车辆充电。7月19日晚11时许,周某将电瓶车推到阳台上充电,随后返回卧室睡觉。7月20日凌晨4时许,周某与杨某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发现火情后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在下楼过程中杨某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瓶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周某家房屋装修、室内家具家电,以及29层及楼上其他部分房屋装修、物品等烧毁,直接财产损失合计9.72万余元。

  邹某、郭某是住在31层的业主,他们的房屋处在此次火灾受损范围内,损失包括窗户玻璃烧碎、屋内墙壁熏黑、窗帘脱落、空调外机损坏、阳台上的植物因高温烧死。经评估,该房屋的财产损失评估净值为5810元。2021年9月16日,邹某、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杨某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电瓶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杨某作为周某丈夫,在周某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时并未予以制止,以致引发此次火灾,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周某、杨某连带赔偿邹某、郭某财产损失5810元。

  租客不当使用取暖设备 房东诉请赔偿获支持

  2019年11月19日,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位于江北区福来路某居民楼某栋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间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租金1600元每月。

  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随手将电暖炉放在沙发旁边取暖。没过多久,张某便在沙发上睡了过去。一段时间后,张某闻到烟味醒来,发现沙发靠近烤火炉的位置已经燃烧了起来。张某试图用沙发上的毛毯将火盖住,并用盆子在厨房接水灭火。隔壁邻居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小区物业也拿来多个灭火器,但仍未将火扑灭。混乱中,张某关闭了厨房的天然气,厨房的热浪将张某烧伤。

  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暖炉距沙发过近,且长时间烘烤,引燃沙发及上面可燃物并蔓延成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导致房屋装修、室内物品及楼上部分住宅装修及室内物品等烧毁,1人受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合计8.74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宇飞 张建征 黄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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