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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时间:2022-08-01  【转载】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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