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公司可否解除与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

时间:2022-04-07  【转载】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基于兼职情况的不同,兼职是否属于工伤应分情况予以区分: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打工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受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另一个用人单位兼职,兼职过程中受伤的。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时劳动者受伤是属于工伤的。


兼职员工


  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郭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有关上述法律规定的支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