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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时间:2022-03-07  【转载】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以及与节能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社会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用能单位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节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重点节能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作为对产品能耗指标分析评价、行业准入、新上项目节能审查、企业考核的依据。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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