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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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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物、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第四条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论证或者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库由建筑、文物、历史、土地、规划、消防、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并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区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第十三条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
(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三)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及其说明;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市(县)历史文化名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辖区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市历史文化名村。
(二)其他各县(市)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县(市)历史文化名村。
经妥善保护,市(县)历史文化名村达到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