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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卫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增强爱国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条 公民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十条公民应当崇尚科学,相信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自然,爱护生态环境,不损害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相互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维护民族团结。
第十三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出现流行性、传染性等疾病症状时,做好自我防护,主动就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验和治疗;
(四)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壳)、纸屑、烟蒂、包装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电线杆等户外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七)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遛犬牵引,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九)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十)文明如厕。
第十四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文明用语,不喧哗,不赤膊;
(二)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三)在机场、车站、医院、旅游景区、便民大厅、公交车等公共场所为老、孕、病、残人员让座,不占用专用设施;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健身、娱乐等活动合理安排时段、场地,合理使用设施、设备,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工作和休息;
(七)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电影院等文化体育场所参加活动时,遵守管理规定;
(八)在医疗场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护人员工作,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九)不践踏草坪、折树枝、摘花果;
(十)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不乱停、丢弃、损毁共享交通工具;
(十二)不损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
(十三)不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抛洒葬品、遗物,焚烧冥纸。
第十五条
在安全驾驶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慢行,防止积水飞溅行人;
(四)让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五)驾驶出租车不拒载,不甩客,不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六)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头盔;
(七)驾驶货运车辆防止货物撒漏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卫生;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不闯红灯,不违规停车、掉头、变道、穿插,不违规载人载物、超越停车线,不逆向、超速、压线行驶;
(十)不在城区道路或者会车时使用远光灯,不在禁止鸣笛区域或者时段鸣笛;
(十一)不酒后、疲劳、未系安全带驾车,行驶中不抽烟、接打电话、发信息、向车外抛物;
(十二)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车辆出入口;
(十三)驾驶电动车、自行车不双手离把、横向结队、嬉戏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