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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时间:2022-03-07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的乡村治理模式。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士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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