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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时间:2021-08-03  【转载】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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