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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1-01-06  【转载】

2019年7月23日,李某驾驶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赵某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李某垫付医药费7万余元,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万元

另查明,赵某成年儿子系残疾人士,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由78岁的赵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本案中,原告赵某受伤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第三商业责任险限额内理赔支付,理赔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且考虑到赵某儿子为残疾人士,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实际承担成年儿子的抚养义务,故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其成年儿子的抚养生活费应酌情考虑到理赔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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