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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21-01-06  【转载】

某公司将工程项目劳务部分发包给王某,王某雇请吴某从事劳务。吴某的工资由王某发放。2019年10月的一天,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钢筋倒塌事故导致吴某受伤。之后,吴某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该费用由承包人王某垫付。经鉴定,吴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王某作为雇主应尽到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其对吴某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作为个人未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将劳务分包给王某,其应与王某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该公司、王某与吴某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吴某承担20%的责任,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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