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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排水纠纷多 瓜田被淹起争端

时间:2020-09-04  【转载】

在社会生活中,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水的特殊属性,必然与不动产联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的利用就会产生相邻权。日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瓜田被淹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陶某光与被告陶某盛在上犹县黄埠镇南村村下坪组辖区承包有相邻的上下坵农田各一块。两田块在生产队集体耕种时采取上下坵排灌方式灌溉排水,分田到户后,原告陶某光承包了两田块中的上坵,被告陶某盛承包了两田块中的下坵。因村组集体未留有排水沟排水,两块农田仍按原集体耕种时的上下坵排灌方式灌溉排水。大约五六年前,因修建房屋、建设道路较多,该区域目前仅剩余包括原、被告所承包的两田块在内的少量田地,造成该两田块地势与四周地势相比偏低,但两地块仍无排水沟排水。2019年,被告陶某盛将其田块填土种植蔬菜,形成其田块地势高于原告陶某光的田块的现状。2020年春,原告陶某光打算在其田块中种植西瓜,遂要求被告陶某盛在其菜土中为原告陶某光挖好排水沟,但被告陶某盛未予理睬。原告陶某光种植西瓜后,经镇、村干部调解,被告陶某盛答应为原告陶某光西瓜地提供排水便利,同意由原告陶某光自行在被告陶某盛的菜土中开挖排水沟,但原告陶某光未进行开挖。2020年5月,因当地降雨增多,原告陶某光因西瓜地受淹,与被告陶某盛就西瓜地排水问题产生争议。随后,村集体组织人员在被告陶某盛地块中与原告陶某光西瓜地相邻一侧开挖了排水沟,为原告陶某光西瓜地排水提供了便利。2020年6月初,因当地连续多日降雨且雨量较大,该地块周边的雨水均往地势相对低洼的原告陶某光西瓜地汇集导致瓜地被淹,被告陶某盛菜地沟里的亦囤满积水。原告陶某光在其瓜地被淹后,未采取清沟排水等有效措施自救,造成瓜地内部分瓜苗死亡、瓜果腐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原告陶某光的瓜地被淹致部分瓜苗死亡、瓜果腐烂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原告陶某光所要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是,被告陶某盛存在过错行为,该行为与原告陶某光所遭受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该过错行为应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被告陶某盛将其地块填土种菜致原、被告两地块排水习惯发生改变,但对于原告陶某光的排水要求,被告陶某盛亦明确同意由原告陶某光在其菜土中自行挖掘排水沟,在原告陶某光拒绝自行挖掘的情况下,原、被告所在村集体组织于2020年5月底在被告陶某盛菜土中开沟,为原告陶某光瓜地排水提供便利,已充分保障了原告陶某光正常的相邻排水权。从原告陶某光瓜地被淹的原因来看,原告陶某光种植西瓜,未选择在适宜西瓜生长的排灌良好的地块,而是选择在地势较低易积水的田块中种植,且未充分做好排水防涝措施。2020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当地连续大量降雨,导致周边村庄道路、农田等均存在大量积水,雨水难以及时外排。根据原告陶某光提交的照片显示,在原告陶某光瓜地被淹的同时,被告陶某盛的菜土沟里也囤满积水。瓜地被淹后,原告陶某光并未积极采取任何排水措施自救,任凭积水长时间浸泡瓜地,导致了部分瓜苗死亡、瓜果腐烂的损害结果。由此可见,原告陶某光的瓜地被淹导致的损失,并非被告陶某盛实施的行为所致。综上,被告陶某盛已履行其对原告陶某光瓜地排水的容忍义务,并未实施妨害原告陶某光瓜地排水的侵权行为,原告陶某光要求被告陶某盛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陶某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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