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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中午工作餐叙饮酒 晚上驾车外出获刑

时间:2020-04-17  【转载】

肖某系衡阳市某公司员工,他绝对没想中午与客户一起聚餐饮酒,到晚上时酒精含量仍高达144.29mg/100ml,以至被查获。近日,雁峰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8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肖某和同事凌某一起在衡阳县西渡镇因工作餐叙饮酒。当晚19时30分许,肖某驾驶私家小骄车,搭乘高某,沿衡阳市湘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湘江南路与向蒸路口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肖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发现其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遂提取血样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9mg/100ml。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肖某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雁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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