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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时冲动咬伤她人致轻伤一级获刑

时间:2020-02-26  【转载】

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时与人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咬伤她人。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象湖镇某超市一楼水果区挑选石榴,与在石榴挑选区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随手拿起一个石榴砸向李某,李某冲上前抓住并咬了刘某的左手臂一口,刘某便抓住李某的左手并在左手拇指上咬了一口,后双方被旁人拉开。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9月19日,刘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向李某赔偿5万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事由于2019年9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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