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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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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游乐园内受伤该由谁来担责
好玩是孩子的天性,游乐场又是许多孩子的乐园。但玩耍过程中难免会造成伤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造成伤害后,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原告孙某和其姐姐孙某2购票在被告处娱乐。原告和其姐姐在玩章鱼玩具时不慎先后从章鱼玩具上摔下,姐姐摔下时身体不慎压在原告左腿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父母闻讯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但依旧导致原告为10级伤残。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经济赔偿,均得不到妥善处理。原告认为此次人身事故的发生,完全是被告的管理疏忽、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故原告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游乐场应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游乐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其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游乐场管理不到位、家长的疏忽才造成了孩子受伤的事故。
最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永修县某儿童乐园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若干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不少商场里都开设了室内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但是一些游乐场隐藏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盲区却让人“乐”不起来。对此,提醒广大家长们以及客户人群,游乐场所合理且安全的存在,首先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其次,还应具备游乐场内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游玩,坚决杜绝;最后,家长应认真落实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会孩子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游乐场内机动人员必不可少,并且要适当进行培训,做到敏捷观察,能灵活快速地应对突发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