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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期间起意偷盗 犯盗窃罪获刑罚

时间:2020-01-14  【转载】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兰某(另案处理)来到萍乡某网吧上网,期间林某发现被害人易某正在电脑桌上睡觉,遂上前从易某裤子口袋内将一台蓝色华为手机盗走。后林某伙同兰某来到萍乡某手机店内将被盗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出,其中林某获利250元,兰某获利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提出犯意,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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