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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钻门缝行窃获刑十一个月
时间:2020-01-14 【转载】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9年6月2日凌晨,朱某来到萍乡市区某内衣店,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该店,并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一台平板电脑及现金310元人民币。被盗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查获返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已被朱某挥霍。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9元。
后朱某在半个月内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分别在萍乡市市区某内衣店、服装店、理发店、家纺店、酒吧等地,七次盗窃各被害人平板电脑、手机及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