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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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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青山诉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拍卖合同纠纷案
拍卖山场的2000立方米杉木短少了432立方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短少的责任,要求被告退回多收的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认为,拍卖的标的是山场的林木所有权,不是2000立方米杉木,经营有风险,并且是通过了拍卖程序,在拍卖公告中已经提示了风险的存在,原告应当承担短少的风险责任,不同意承担短少的责任。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合同的目的确定买卖的标的,依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判决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38号(2012年8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郁青山,男,农民,住安福县洋溪镇合村村塘基上12号。
被告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住所地:安福县彭坊乡。
法定代表人李燕山,该场场长。
原告郁青山诉称,被告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委托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部分杉木的所有权,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山场的林木的设计采伐指标为2000立方米(不含采伐剩余物),采伐方式为皆伐,起拍价为900元/立方米。2011年6月9日,原告通过拍卖,以1054元/立方米的价格取得该山场杉木的所有权。原、被告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关于上述山场杉木的《杉木销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拍卖单价、设计采伐指标的数量计算向被告交纳了价款为人民币2108000元的货款,并交纳了办证费等其他款项。嗣后,原告组织生产,并于2012年3月8日生产、销售完毕。但是,原告所购买的该山场的杉木的实际数量只有1541立方米,比合同约定的2000立方米短少了459立方米。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交的购买杉木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其以种种理由搪塞。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杉木款并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687811.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辩称,原告与答辩人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拍卖之前,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已经公布了拍卖公告等文件。在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第六条第6点中已明确提示:“本公司以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展示看现场为准,本公司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到标的展示现场详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一旦举牌应价和加价,即表明知晓拍卖标的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证明:原告完全接受了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质量、数量等瑕疵)。有关成交价确定是否合理应依据拍卖文件中的条款来认定,原告应当承担中标标的的投资经营风险。答辩人向原告转让的合同标的是答辩人的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杉木所有权,即该山场范围内全部杉木的活立木蓄积量,并不是2000立方米的具体杉木数量,标的也明确约定了原告以1054元/立方米的价格取得山场杉木的所有权,在双方的《杉木销售合同》第一条中就已经明确了。同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也明确了。答辩人也将标的物全部移交给了原告。原告以办理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数量确定实际中标山场的采伐量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原告在向外销售木材的过程中,在通过安福县的林木检查站时,多次出现了“超方”的行为。原告曾多次被木林检查站处罚。答辩人依据拍卖山场的作业设计作为拍卖计价依据是国有林场木材销售的商业惯例,应当得到维持。原告存在合同逾期的违约行为,答辩人保留诉权不提起反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当勇于承担经营风险。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据此,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2011年5月27日,被告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委托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部分杉木的所有权,拍卖公告载明,安福县陈山林场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杉木所有权;面积335.6亩(山场面积、四界以勾绘的地形图为准)设计出材量2000立方米(不含采伐剩余物),采伐方式为皆伐,起拍价为900元/立方米。在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第六条第6点中载明:“本公司以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展示看现场为准,本公司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到标的展示现场详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一旦举牌应价和加价,即表明知晓拍卖标的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2011年6月9日,通过拍卖,原告以1054元/立方米的价格取得该山场杉木的所有权。并于当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了关于上述山场杉木的《杉木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标的是“安福县陈山林场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杉木所有权;面积335.6亩(山场面积、四界以勾绘的地形图为准)设计出材量2000立方米(不含采伐剩余物),采伐方式为皆伐”。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中标取得该山场杉木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偷盗、火灾、过桥过路、治安等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以及生产和销售中产生的费用和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拍卖单价、设计采伐指标的数量计算向被告交纳了价款为人民币2108000元的货款,并交纳了办证费等其他款项。同日,被告将拍卖标的移交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2011年7月20日,原告与王跃勇签订山场生产协议书,将山场木材生产承包给王跃勇,由王跃勇负责倒树、制材、将木材运输至货场,原告按2000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180元力资一次性包死,共计人民币360000元给王跃勇。该山场的杉木于2012年3月8日生产、销售完毕。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木材放行细数计算,原告所购买的该山场的杉木的出材数量为1541立方米,另外,原告在木材检查站超方罚款2700元,按每立方米罚款100元计算,超方27立方米。因此,原告的实际出材量为1568立方米。与被告作业设计的2000立方米少了432立方米。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交的购买杉木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赣林资发[1992]17号《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承担伐区作业设计的人员,必须按有关技术规程精心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小班蓄积和出材量精度要求达到85%以上。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拍卖的标的是2000立方米杉木的出材量还是山场杉木的所有权。2、短少的432立方米木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杉木销售合同》是在拍卖竞标的基础上订立的,在整个拍卖过程中不存在瑕疵。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的认识存在分歧,原告认为买卖的标的是2000立方米杉木,被告则认为买卖标的是安福县陈山林场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335.6亩杉木所有权。因此,确定拍卖的标的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本院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来确定,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应当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为基数的安福县陈山林场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335.6亩杉木所有权。这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的。首先,在拍卖时,就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按900元/立方米起拍价开拍的,其次,在合同履行的货款上也可以体现,原告是以2000立方米杉木为标准支付被告货款的。这2000立方米杉木是由被告的专业人员设计出来的,原告对此是有理由相信的,虽然在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第六条第6点中载明:“本公司以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所有标的均以展示看现场为准,本公司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必须到标的展示现场详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务必对拍卖标的有明确认识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一旦举牌应价和加价,即表明知晓拍卖标的的情况、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及本次拍卖的所有规定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这只是拍卖公司规避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条款。但是,普通人是难以在现场一看就估量出其数量与质量的,这应当是被告的作业设计出现了偏差,也就导致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出了问题。而依照赣林资发[1992]17号《江西省伐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允许作业设计的最大误差为15%,而该作业设计的误差为21.6%,在规定的最大误差15%上超出了6.6%。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超出部分的民事责任,即其超出部分多收的货款、育林基金、防疫、物价费应当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误差的责任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短少剩余物的责任是没有根据的,合同中对剩余物并没有约定;至于原告提出的多支付的利息、生产费用等其他损失都是原告在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由原告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郁青山货款人民币139128元、育林基金8316元、防疫528元,共计147972元。2、驳回原告郁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当事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
【评析】
本案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入手,再根据合同的目的及合同本身的内容来确认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为:以2000立方米杉木为基数的安福县陈山林场寄岭分场坛官刘家冲木鱼鼻山场1林班10(1)、10(2)、10(3)、10(4)小班的335.6亩杉木所有权,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然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及相关规定来分析、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是正确的;案件在说理上也是比较透彻的,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懈可击。虽然本案当事人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多次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公平的,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并且自动履行了判决。现在被告还邀请原告郁青山继续到其单位做生意。案件的处理既做到了公正、合法、合理,又做到了和谐司法,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