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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离婚 其母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获支持

时间:2019-07-01  【转载】

严丽与李光于2013年1月24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严丽因患精神分裂症,先后8次入住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2019年3月13日,李光在严丽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严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严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不知情且李光又隐瞒真实情况下,民政局为严丽与李光办理了离婚登记。严丽的母亲对民政局此离婚登记行为不服,以严丽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严丽没有经过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严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治愈,其意思表示受限,法院可以推定严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严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治愈,严丽与李光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行为并非严丽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严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不知情且李光又隐瞒真实情况下,民政局为严丽与李光办理了离婚登记,民政局的离婚登记程序不违法,亦不存在过错。因离婚登记对严丽自身利益有损害,因此对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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