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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违纪被解聘 索要二倍赔偿金败诉

时间:2019-06-15  【转载】

 劳动合同是以单位和个人平等的名义签订的,因此,双方的地位和原则也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能欺负劳动者,但劳动者也不能任性而为,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可以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14项。大致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法用人规章制度,比如长时间请假、擅自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用人单位如果有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第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解除劳动者甚至向劳动者索赔。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呢?

  案情回放:

  职工多次迟到旷工被解聘

  张某自2016年11月27日起入职邯郸市某面粉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张某月工资3480元,由岗位工资1200元、职能津贴2200元及年限津贴80元构成;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8时至12时、下午12时30分至5时。公司以指纹考勤的形式进行考勤管理。

  2017年1月22日,某面粉公司对张某作出除名的处分决定,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该公司撤销对自己的除名处分的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20000元;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的工资5360元。

  某面粉公司则认为,公司以是张某多次迟到、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且张某在入职时已详细阅读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关于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了“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未到公司领取工资,并非公司拖欠。

  某面粉公司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表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张某2017年度曾多次迟到早退、累计旷工6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为此,该公司提交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勤记录》、《2016年度打卡记录》和《关于对张某的处分决定》等加以证明。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载明,“没有打卡,……一律以旷工处理;8:45-11:30未经请假且没到岗者,计旷工半天……;16:30前未经请假且离开公司者计作半天旷工。”第六条第三款载明,“一年累计旷工不得超过6天,否则予以除名。”《2016年度打卡记录》的内容显示:张某2016年度累计迟到69次、旷工50.5次。

  张某对公司出具的考勤记录和打卡记录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纪。

  张某提出某面粉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的工资5360元。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某面粉公司予以认可,并提出2017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没有再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张某未就其于2017年1月22日后仍在某面粉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进行举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某面粉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001.3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请求。

  专家观点:

  对单位处分决定不认可 应提供有力证据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面粉公司就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某2016年度多次迟到早退、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说法提交了《2016年度考勤记录》和《2016年度打卡记录》予以证明。张某虽对《2016年度考勤记录》和《2016年度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交足以反驳《2016年度考勤记录》和《2016年度打卡记录》真实性的相反证据,也没有就自己的说法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仲裁委采信了某面粉公司的说法。张某于2016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未履行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明显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某面粉公司以此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妥当之处。张某要求某面粉公司撤销对其作出的除名处分决定,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不能获得支付。

  某面粉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未就其于2017年1月22日后仍在某面粉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仲裁委对其的说法不予采信。但是无论是何原因,面粉公司没有支付张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应视为拖欠其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某面粉公司应支付张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3001.38元。

  本报记者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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