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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案情:

  2012年10月24日,被告熊某与分宜县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熊某承包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进行镁质粘土开采,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费为625000元。2012年10月27日,分宜县某村民小组同意被告熊某转让土地承包权,钟某签字,分宜县某村民小组村委予以见证。2012 年10月27日,原告严某与被告熊某签订协议,被告熊某将其与分宜县某村民小组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严 某,合同转让金为1250000元,原告严某自行办理镁质粘土开采证件,同日,被告熊某收到严某的合伙人钟某支付的承包租金1250000元。2013年 5月20日,钟某从原告严某就分宜县某村民小组的镁质粘土开采项目合伙中退伙。

  分歧:

  第一种意见: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被告熊某是在原告严某无法与该村小组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受严某委托才与该村小组签订的合同,且签订合同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原告严某仍然可以进行农业活动,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

  评析:

  原告严某与被告熊某签订协议,被告熊某将其与分宜县某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严勇生用于镁质粘土开采,此属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的目的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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