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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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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纠纷不断识破陷阱依法维权

时间:2019-04-07  【转载】

□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建芳

高高兴兴为女儿筹备订婚喜宴,却因酒店将蝤蛑(梭子蟹)上成了江蟹惹了一肚子气。为此,丁女士和某酒店打起了官司。

2017年6月,丁女士在温州市永嘉县某酒店预定了12桌酒席用于女儿订婚宴。双方约定:酒席合菜为3680元/桌,合菜包含菜品干蒸蝤蛑两只。9月27日订婚宴席中,该酒店未按约定提供菜品干蒸蝤蛑,而是上了一道江蟹。宴会结束后,酒店还是按原先约定的合菜价格3680元/桌收取了餐费。酒店的工作人员曾向丁女士道歉,但双方就赔偿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丁女士将某酒店以合同违约为由告上永嘉法院。

丁女士称,好的江蟹价格大概30多元一斤,而蝤蛑要120元至130元一斤,一桌两只蝤蛑大概1.3斤左右,当日一共定了12桌,故被告永嘉县某酒店应向其支付宴款差价2000元。且其在被告处预订的酒席系为女儿操办订婚宴,应邀参加的宾客众多,现被告擅自将高价的蝤蛑换成低价的江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其家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除了赔偿差价外,丁女士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同时在温州地级市报刊上连续登报10天向其道歉。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提供菜品,将干蒸蝤蛑换成江蟹,故应承担返还差价的违约责任。该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主张的蝤蛑与江蟹的购买价格与菜品差价,判决被告永嘉县某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丁女士差价款1500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经办法官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网购电池突自燃 欺诈消费三倍赔

□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陈成益

张某是温州市瑞安县某公司的业务员,为用户提供宽带安装、维护上门服务。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张某先后3次从淘宝网一家名为“绿色能源”的商家购买了三组锂电池和充电器。2018年2月2日晚,张某下班后,像往常一样给电动车充电,不料锂电池却发生自燃现象,造成电动车及车内物品被当场烧毁。火灾发生后,张某随即向商家和淘宝客服反馈并要求进行赔偿,但由于商家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致使事情一直能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张某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火灾是不是锂电池自燃所引起的。一方面,根据原告张某的陈述,其在使用涉案锂电池给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同时确实还使用了另一组铅酸电池。鉴于火灾现场已灭失,确实无得出有效结论,即推断系锂电池存在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而另一方面,通过对火灾现场剩下的充电器进行检测,发现充电器的电压并不稳定,且输出电压要高于锂电池额定的充满电压。因此,也不排除充电器电压过高引起锂电池自燃。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对被告在淘宝网店内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查阅,发现其对涉案锂电池的产品介绍表述为“淄博某工贸公司所生产,软包磷酸铁锂电芯,保修期3年,1年内免费维修”,从宣传用语、配图整体效果以及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层面来看,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锂电池为淄博某工贸公司所生产,且有质量保证。对此,被告的陈述是涉案锂电池为其自行组装而成,其中充电器和磷酸铁锂电芯均系其从网上另行购置,但均有各自产品合格证明,至于组装后的成品确无相应的合格证明。由此可见,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并未能真实、全面的介绍涉案锂电池基本情况,且组装后的成品无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从而误导了原告进行购买,已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瑞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9290元及三倍赔偿金27870元,合计3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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