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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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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挥杆触电身亡 家属状告供电公司索赔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年3月28日上午,死者曹祥兴和同村几个朋友一起到洪一乡的发电站水库钓鱼。下午13点许,死者曹祥兴在起竿时不慎把金属制鱼竿甩到头顶上方架设的10KV导线上,当场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导线所有人被告国网瑞昌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了死者家属两万元赔偿金,死者家属为继续索赔遂将国网瑞昌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国网瑞昌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厂、变电所的行为,不得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害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不得从事向导线抛掷物体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钓鱼挥竿即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因此,死者曹祥兴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钓鱼违反法律规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目前,此该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