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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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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久便分道扬镳法院判返还彩礼72000元
时间:2018-08-16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订婚时支付高额彩礼是当前农村的习俗之一,而有些却还没等正式登记结婚就闹的不欢而散,最终又因彩礼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夏小某、夏某、付某返还原告胡某彩礼人民币7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夏小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份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同日原告家将彩礼款128000元转账至被告夏某银行账户上,后又给付被告夏小某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黄金耳环一对。随后原告胡某与被告夏小某在一起同居生活,2017年7月份双方分开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彩礼返还一事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8年5月原告胡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家彩礼128000元后,原告胡某与被告夏小某于2017年7月份分居,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目的,综合双方已在一起同居生活、彩礼金额等案件事实,法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2000元。原告方给付被告夏小某的金首饰,属原告为表达感情而自愿馈赠被告夏小某的财物,该赠与财物不予返还。被告夏小某辩称所得彩礼128000元已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全部花费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