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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夫妻共有房屋行政登记不规范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庭审查明事实时,原告赵某主张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房子属于赵某个人单独所有,理由为该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并注明共有情况为赵某单独所有。被告罗某主张该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房屋,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或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该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经查明,该房屋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得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得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本案中原告主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理由不充分,一是主张的依据为房屋行政登记部门的不规范登记(在被告未提起行政诉讼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只能认定为行政登记不规范)不能作为认定该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二是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原告个人单独所有。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房屋即便行政登记不规范,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