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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培训班学生休息时间意外死亡之侵权责任认定
案情
王乙出生于2002年1月2日,就读于某镇小学(由某中学直接管理)。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上午,王乙在蓝精灵培训班学习。培训完毕后,王乙自行离开培训班回外公、外婆家(王乙的父亲雷某与母亲王某已离婚,王乙由其外公、外婆实际监护)吃午饭。吃完午饭后,王乙与数名同学在该镇陈家岔湖玩耍,王乙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杜某给付雷某40000元用于丧葬等费用(实际已于调解之前给付),另载明后期赔偿部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蓝精灵培训班系范某开办,杜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蓝精灵培训班未取得相应办学资质,王乙在该培训班小班学习,事发当天培训班全天上课。王乙死亡造成损失合计375782元。后王乙的父亲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范某、杜某非法举办课外补习班,未在职责范围内尽到管理和看管义务,某中学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三方的行为与王乙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争议
1、雷某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2、某中学应否承担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评析
1、雷某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本案中被告范某、杜某主张原告雷某与妻子即王乙的母亲王某已经离婚,王某是王乙的直接监护人,故雷双平不是适格的原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起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原告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一是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必须具有民事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个是实质上的条件,另一个是形式上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这一规定只涉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从这条可以看见,离婚后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是,一般情况下,父母亲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面临与谁共同生活的选择,而不与子女一方生活的父亲或是母亲,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子女的监护权其实是无法完整地行使的,所以实践中,单独监护仍是父母离婚后最常见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型态。不过,这并不代表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父亲或是母亲,没有权利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只是这种权利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一种特殊状态)。所以,从上述分析可知,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雷某与王某离婚,王乙随王某生活,实际由王某的父、母亲直接照顾,这并不代表雷某失去了对王乙的监护权。在王乙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雷某作为王乙的监护人,雷某有职责保护王乙的合法权益。所以,雷某当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完全符合民事起诉条件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另外,从侵权法角度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雷某也有权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二、某中学应否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雷某认为某中学未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中学如果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的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那种规则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王乙就读于某镇小学,周末在蓝精灵培训班学习,与某镇小学并无关系。王乙选择在培训班学习,完全出于王乙及其监护人的意愿。虽然某中学直接管理某镇小学,但某中学没有侵权行为,王乙在培训班学习过种中,在中午休息时分,与同学玩耍而溺亡,与某中学无任何联系,即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应由某中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被告范某、被告杜某主张事发当天下午培训班小班没有开班,王乙发生事故不在其管理时间内,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派出所民警对与王乙一同玩耍的同伴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当天下午培训班上课,并且都亲历了事发过程。事发当天,培训班中午下课后,被告范某、杜某在无监护人接王乙回家的情形下,未通知其监护人,而是由王乙自行回家。另无证据证实被告范某、杜某已告知王乙监护人培训班下午上课的事实,王乙下午未到培训班上课也未及时察觉并通知其监护人,故被告范某、杜某对本案事发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乙由其外公、外婆实际监护,王乙在外公、外婆家吃完中饭后外出玩耍,无人看管,王乙的法定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王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法定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