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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任他人免费居住五年 属于法律睡眠人
西方有句法谚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意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制度,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汉寿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请求他人搬离、腾空房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但被告辩称其已经持续居住了五年,原告五年后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原告时隔五年后起诉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睡眠人”呢?
宋某系退伍军人,自1998年退伍后即被安排在汉寿县某粮站上班,作为粮站职员就一直居住于此粮站。但自2009年起,全县所有粮站均向外出售,熊某便买受了该粮站内所有房屋,并办理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宋某因家庭困难,无其他居所,在粮站领导与新买主熊某的协调下,宋某得以暂时居住在粮站内以找到新的居所。然而,时隔五年,宋某在没有办理租赁手续及其他手续的情况下仍居住于粮站内,熊某认为其已侵害自己物权的完整,便诉至法院,要求宋某立即搬离、腾空所占用的三间平房,遂起了本案纠纷。
本案原告主张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之一,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明文规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原告对被告所占有的房屋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完整的物权,被告的占用无疑损害了原告对被告所占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原告主张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系物权效力的体现,在物权未丧失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约束,亦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故原告熊某在物权存续期间,即使是超过2年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物权完整性,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法律睡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