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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学生在校玩游戏受伤 三方担责
未成年在校受伤的事故屡次发生,大部分当事人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而诉至法庭。受害人、侵权人及学校到底是否应当担责,应当怎样担责成为该类案件的主要问题,许多家长的第一反应是当然找学校,因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规定,不同的情形各方当事人担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2013年11月21日,原告鲁某、被告任某等小学六年级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玩“攻城”游戏(一腿弯曲,一腿站立,两人相互碰撞)时,原告鲁某被被告任某从身后绊倒致伤。先后在辗转至县、省三家医院治疗13天,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外伤参与度为100%,伤后需护理1人3个月。原告受伤后已休学一年。原告与被告某中学及被告任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中学存在学生入学自行签订安全协议的现象,多名学生课间在学校经常进行危险游戏无人监管或未得到有效制止,被告某中学未尽职责范围内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被告任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原告受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具有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受害人,但其主动参与危险游戏,其先前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及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依次为: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30%责任;被告任某承担50%责任,由被告任康法定监护人予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7 364.37元。被告任某的法定监护人支付原告赔偿金63 273.9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任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亦未在该事件中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受伤事故的频频发生为校园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即使很多学校为逃避自身责任而自行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亦不能推脱其监管责任。学校应与家庭联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提升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