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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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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愿补偿妻子2万元 不履行遭妻子起诉获支持
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莫晴与被告黄君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黄君并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给付2万元给原告。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06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2008年原告与被告在经过了两年的恋爱后走向了婚姻的殿堂,于2008年4月14日在平乐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日子也过得不错,但美中不足的是结婚过了两年都还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开始着急了,于是经常为生育小孩的事情而发生争吵。最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和平离婚。于是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分割,男方同意补偿女方人民币20000元整。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仍拒绝履行。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给被告,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开庭时,被告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莫晴与被告黄君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属有效合同,被告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给付原告人民币20 000元,是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 00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黄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莫庆丽补偿款人民币20 000元给原告莫庆丽。